彝族分五个等级:兹、诺、曲诺、阿加和嘎西。
1、兹
“兹”系彝语,即汉语里的“土司”。土司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边疆异族的一种制度,号称“以土官治土民”、“以夷制夷”。彝族地区最早的类似土司的政权形式可能是蜀汉时期的诸葛亮封济火为王,有彝汉文的“济火碑”记载其事。诸葛亮平定南中后,分置七郡,统于庲降都督,对当地土著“皆以其渠帅而用之”。诸葛亮解释说:“若留外人,则当留兵,留兵则无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伤破,父兄死丧,留外人而无兵者,必成祸患,二不易也;汉夷累有废杀之罪,自嫌衅重,若留外人,终不相信,三不易也。今吾欲使不留兵,不运粮,而纲纪粗定,夷汉粗安故也。”真正的土司制度始于元朝,盛于明朝,延续于清朝、民国时期。元朝在凉山设“罗罗斯宣慰司”,清朝在凉山设立了许多土司土官,到民主改革时还有凉山“四大土司”。
土司职官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诸司;土官职官有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土司职官中以宣慰司最高,它是“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宣慰司下管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土司是当政中央政府赏封的,有官印、官府、衙门、军队、监狱等一系列统治标志和工具。土司是政府认命的,土司之间是通过政府认同而相互认同的,老百姓更要遵从政府旨意。土司是实际意义的地方行政长官。土司制度是世袭的,成为彝族等级制度中的一个等级,称为“兹”或“兹伙”。兹是凉山彝族地区的统治阶级或统治阶级的后裔,代表权力,政权,中央政府的意图。彝语叫土司为“兹莫”,“莫”是“大”的意思,兹莫意为“大土司”。彝语的“权力”一词叫“兹克”,意为“土司的口(旨意)”,正说明了土司的权力与地位。
十三世纪六十年代,元朝统一中国后,“在四川彝族地区设有叙南等处蛮夷宣抚司,下设马湖路,马湖路辖泥漆、蛮夷、平夷、夷都、沐川、雷波六长官司。又有罗罗斯宣慰司,辖建昌、德昌、会川等三路及所属18州,即今凉山地区,当时隶属云南行省”。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后,清朝沿用土司制度。据统计,嘉庆时彝族土司土官有“宣抚司1,长官司10,土千户10,土百户47,土舍3,土目54,土千总6,土外委1,土乡总7,头目21,总计166名。……这些土官中以沙马宣抚司、邛部宣抚司、阿都长官司、雷波千万贯土千总为大,号称凉山四大土司”。
彝语谚语说“土司掌官印”,因此,官印成为土司的标志,只要有官印,就是“兹伙”,而不管其封地多少官职有多大。土司的地位总是高于当地人民。因此,在凉山地区,从阶级来分,土司是统治阶级,其它人都属于被统治阶级。以前认为诺伙也属于统治阶级的说法值得商讨,因为,这种观点混淆了阶级和等级的概念。阶级是客观承认的,等级是主观认同的。人们承认统治阶级是客观的,是被迫的;而认同等级是主观的,是自发的。
2、诺
“诺”系彝语,汉语里普遍译作“黑彝”,英语则随汉语译作”Black Yi”或”Black Lo Lo”。在1956年民主改革时,“诺”阶层的人口约占6.9%,系彝族中的贵族阶层,自视血统高贵,不与“曲”阶层的人通婚,更不与“阿加”、“呷西”阶层通婚。“诺”作为一个贵族阶层,严格实行等级内婚制,从他们在彝族人口中的比例看,这个阶层以前可能是一个强大的军事集团,后来征服了“曲”(邛),对不同地区的“曲”进行了瓜分。每个“诺”家族都有其势力范围和管辖范围。正如元朝的时候,蒙古人征服整个中国后,将人们划为四等人: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即西方人,第三等人是汉人,最低的一等人是蛮夷,即其它少数民族。“诺”征服凉山后,其等级的划分与此类同。
3、曲诺
“曲诺”为彝语,汉语里普遍译作“白彝”,英语则随汉语译作 “white Yi”或 “white Lo Lo”。有人认为,“曲”即古“邛”人,后被“诺”集团征服。为了表达隶属于“诺”,他们也自称“诺苏”,但为了不混淆于“诺”,便在自己的原族称后面加上“诺”,以示区别。在民主改革以前,曲诺都隶属于一定的“诺”,每年要给诺服一定的劳役,过年过节要给诺送礼,诺打仗时自备武器弹药随诺出征。但有人身自由,享有亲子权,诺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有自己的产业,田地,有的曲诺还拥有奴隶,财产方面有的甚至超过诺。因此,在土司统治区又叫“官百姓”。其人口约占凉山彝族总人口的50%左右。
4、阿加
阿加是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门里门外的人”,汉语称为“安家娃子(奴隶)”。阿加没有人身自由,必须住在主子的旁边,主子随叫随到,随时为主子干活,不能随意搬迁。他们的财产生命也掌握在主子的手里,主子可以随时把他们卖掉或转让。他们婚姻是由其主子配婚的,即由主子配给相同等级的人,所生的子女他们没有亲子权,子女要被主子抽去当“嘎西”(汉称锅庄娃子,下详)。阿加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曲诺破落后地位下降者;一是经过婚配的嘎西,主子让其独立门户者。阿加的人口约占凉山总人口的33%。
5、嘎西
是彝语“嘎西嘎罗”的简称,意为“(主子)锅庄边的手足”,汉语称为“锅庄娃子”。民主改革前“嘎西”是地位最低的奴隶。没有任何财产,没有房子,没有田地,没有人身自由。其生杀予夺之权掌握在主子手里:主子可以随时将他们进行买卖,馈赠。嘎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从外地掳掠来的汉族和其它民族;二是无依无靠,失去了家支支持的破产曲诺;三是从阿加家抽来子女。嘎西的人口约占10%。